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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1 條
教學實習輔導員,應具有與協同實習輔導之科目相近學術領域,二年以上教學年資,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現任專任教師、代理教師、兼任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全民國防教育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業技術人員。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資格條件。
教學實習輔導員應與實習輔導教師,依實習契約及實習計畫協同進行實習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