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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業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之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延後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電業管制機關為維護公益或電業及用戶權益,得隨時命輸配電業提出財務或業務之報告資料,或查核其業務、財產、帳簿、書類或其他有關物件;發現有違反法令且情節重大者,並得封存或調取其有關證件。
輸配電業對於前項命令及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