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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各項自籌收入應由學校統籌運用。但涉及政府與民間補助或委託辦理之事項,應依其補助計畫或契約辦理。
學校辦理各項自籌收入業務,應合理控制成本,並得衡量使用學校資源情形,就所提列之行政管理費或計畫節餘款訂定一定分配比率,分配至負責辦理該項業務之行政或學術單位運用,並應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