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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公營事業機關之材料管理部門對所需材料應辦理廠商徵信並隨時調查其來
源、規範、市價與運雜費率,並搜集廠商之產品目錄及圖解樣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