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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職務,應委託同事代理。機關長官於必要時,並得逕行派員代理。
前項在假人員,應將經辦事項確實交代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