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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基金管理機關得就評審結果,依名次擇定國外移轉管理機構或有價證券出借業務機構,議定委託契約及委託費用比率。
前項委託費用屬管理費用者得按委託資產淨值以一定比率提撥之。
國外移轉管理機構或有價證券出借業務機構之服務符合基金管理機關需求,且未有違反相關法令及契約約定之情事,基金管理機關經評估後,得不經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之遴選程序與其續約,並得另訂委託契約。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