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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遺族之範圍及順序,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
條規定。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領受撫慰金遺族,如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喪失領受權利:
一、死亡者。
二、褫奪公權終身者。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或通緝有
案尚未結案者。
四、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領受月撫慰金遺族,經褫奪公權之日起,停止領受月撫慰金之權利,至其
復權時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