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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第一組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洽催承保機關按月檢送下列報表,並附說明:
(一) 各特約醫療機構分佈動態報告表及分佈圖。
(二) 各項給付件數與金額月報表。
(三) 各聯合門診中心,各特約醫療機構各科就診人次與每月平均人次表
。
(四) 本保險有關各項統計資料表報。
二、承保機關所送書表,應隨時審查,於限期內簽註意見,送請本會醫療
改進小組審議,必要時,提請委員會議討論。
三、委員會議及小組審查會議前,應彙集整理議案暨關係文書,會議中應
擔任紀錄與文件之宣讀,會議後決議案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