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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獎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選拔,應本獎優舉賢之旨,兼顧官等、職務、性別及機關(構)別等因素,並以最近五年內未曾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者為優先。
曾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者,不得以同一事蹟再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