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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停止訓練:
一、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或易服勞役。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
罰金不在此限。
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
三、經司法機關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重病或臨時發生重大事故無法繼續接受訓練,致
超過請假時限者,應檢具證明文件向考選部申請停止訓練,經核准後得停
止受訓,並以一次為限,其期間最長為一年。
受訓人員應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考選部申請核准恢
復訓練或重新訓練。逾期未申請者,廢止其受訓資格,並不得申請退費。
前項恢復訓練適用於基礎醫學訓練期間某一科目缺課未滿該科目授課總時
數三分之一或臨床診療訓練期間缺課天數未滿訓練總天數三分之一,且受
委託辦理訓練之學校、機構或團體能提供恢復訓練需求者;重新訓練適用
於基礎醫學訓練期間某一科目缺課達該科目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或臨床診
療訓練期間缺課天數超過訓練總天數三分之一者。
請假時限,除公假外,基礎醫學訓練期間,喪假、病假、事假合計不得超
過三十五小時;臨床診療訓練期間,喪假、病假、事假合計不得超過十四
日,娩假以四十日為限,並應相對延長其訓練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