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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語口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典試委員、外語口試委員及辦理考試人員,其有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應考,或為應考人現任機關首長、直屬長官、學位論文指導教授者,應行迴避。
遇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形,辦理試務機關應調整外語口試委員或應考人之分組。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爾後不再遴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