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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後死亡者,其埋葬費由其親屬檢具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死亡證明文件,申請發給之。但自死亡之次月起,如已領取之就養給付超過埋葬費時,不予發給,不足時僅發給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