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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國產署於管理職務終結前,應向法院聲請酌定管理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