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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來臺傳習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與其配偶在臺停留期間,因重大事
故須短期出境時,應由申請單位代向文建會核轉境管局申請出入境手續,
並由境管局核發三個月有效期限之出入境證。申請人逾期未返臺者,如須
再行來臺,應依本辦法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