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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圖書出版公會或協會(以下簡稱公、協會),辦理許可大陸地區大專專業學術簡體字版圖書(以下簡稱大陸簡體字圖書)進入臺灣地區銷售事宜。
前項委託事項所需費用,主管機關不支付之。
公、協會得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費額,向申請者收取手續費。
公、協會受託辦理第一項規定事宜,應訂定申請進口大陸地區大專專業學術簡體字版圖書在臺灣地區銷售注意事項,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