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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通用法規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非公務機關應對所屬人員定期施以個人資料保護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前項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之規定。
二、所屬人員之責任範圍。
三、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各項管理程序、機制及措施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