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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除公視基金會以外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其主管機關應監督該財團法人將所持有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之股份,附負擔捐贈公視基金會,不受廣播電視法第五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