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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前三條情形,列為「護」級。
一、涉及打鬥、竊盜、驚悚、玄奇怪異或社會畸型現象,對兒童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二、涉及性或有混淆道德、價值觀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