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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影事業暨電影從業人員獎勵及輔導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文化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甄選電影劇本及電影故事之獲選作品,除核給獎金外,
並得印發各電影片製作業參採。
電影片製作業採用前項電影劇本或電影故事應給之報酬及其他有關事項,
由其與著作人協議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