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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漫獎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違反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本部應撤銷其入圍、得獎資格,入圍、得獎者並應將獎牌、獎座及獎金繳回本部。
違反前條第四款規定者,視同放棄獎金請求權。
獲獎勵之自然人、獲獎勵者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其入圍、得獎資格,並追繳其已領得之獎座及獎金,獲獎勵者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經本部撤銷或廢止入圍、得獎資格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報名、參賽本部金漫獎之各類獎項;其獎金未全數繳回者,亦同。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