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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下列物質作為環境用藥,免申請許可證:
一、以次氯酸及其鹽類、亞氯酸鈉為單一有效成分,其濃度在百分之六以下者。
二、漂白粉有效氯濃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下者。
三、次氯酸及其鹽類、亞氯酸鈉、二氧化氯、硼砂(酸)原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