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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戒檳班講習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受處分人完成戒檳班講習,辦理講習之處分機關或受委託辦理講習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私立醫療機構應給予證明文件(如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