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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個案再利用許可期間為五年。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於許可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間,得依第八條規定向本部提出展延之申請,每次展延不得逾五年,逾期應重行申請許可。
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提出展延之申請者,本部得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