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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業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事業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廢 (污) 水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
許可文件之展延,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基本資料:
(一)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許可、登記、執照或其他
證明文件影本。
三、原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影本。
四、最近三個月內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及切結符合原許可登記
內容之文件。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