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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氯乙烯及聚氯乙烯製造業空氣污染物管制及排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標準之適用對象,其排放管道氯乙烯單體濃度及排放量應每年檢測一次。製程屬批次式進料操作者,其檢測時間應包括一個以上完整操作循環之檢測,於批次操作時間內含三個樣品,每個樣品採樣時間應達二十分鐘,每次檢測總採樣時間應達一小時。檢測報告應含所取樣所有樣品之個別濃度值、採三次測試之平均濃度值。排放量及削減率應採三次測試之平均濃度值計算之。
同一排放管道連續二次定期檢測排氣氯乙烯單體濃度均符合排放標準,且其排放濃度值較排放標準百分之二十為低,或檢測值差異在百分之二十以內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調整檢測頻率,其調整後之檢測頻率不得低於每二年一次。但經定期檢測或各級主管機關稽查檢測結果超過排放標準值者,應回復至原定之檢測頻率辦理定期檢測。
前項檢測值差異,指第二次檢測結果與第一次檢測結果差值之絕對值,除以第一次檢測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