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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方案型抵換專案註冊申請,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採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減量方法,包含清潔發展機制執行委員會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減量方法。
二、方案型抵換專案之計入期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林業類型專案,以六十年為限。
(二)非林業類型專案,以二十八年為限。
三、子專案之計入期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林業類型專案:
1.展延型:以二十年為限,得展延兩次。
2.固定型:以三十年為限。
(二)非林業類型專案:
1.展延型:以七年為限,得展延兩次。
2.固定型:以十年為限。
四、已註冊之方案型抵換專案,於計入期期間內不限制申請新增子專案註冊件數。
五、不重複申請子專案。
前項第三款屬展延型計入期之專案申請者,應於計入期到期日前六個月,檢具經確證之方案型抵換專案計畫書、子專案計畫書及查驗機構出具之確證總結報告辦理展延,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始得延續計入期。
新增子專案計入期之起始日,為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子專案申請註冊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