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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對保護期間之勞工為適性評估者,雇主應將第六條、第七條之評估結果與最近一次之健康檢查、作業環境監測紀錄及危害暴露情形等資料,提供予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或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並由醫師依附表三,提供工作適性安排之建議。
雇主應參照前項醫師之建議,採取必要之母性健康保護,對其建議有疑慮時,應再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進行現場訪視,提供綜合之適性評估及變更工作條件、調整工時、調換工作等母性健康保護之建議。
圖表附件:
附表三、妊娠及分娩後未滿一年勞工之工作適性安排建議表.PDF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