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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認定職業疾病,確保罹患職業疾病勞工之權益,得設置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
前項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之組織、認定程序及會議,準用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