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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雇主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之氣罩及導管,應依下列之規定:
一、氣罩應設置於每一有機溶劑蒸氣發生源。
二、外裝型氣罩應儘量接近有機溶劑蒸氣發生源。
三、氣罩應視作業方法、有機溶劑蒸氣之擴散狀況及有機溶劑之比重等,選擇適於吸引該有機溶劑蒸氣之型式及大小。
四、應儘量縮短導管長度、減少彎曲數目,且應於適當處所設置易於清掃之清潔口與測定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