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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訂定,自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動物保護藥品販賣登錄之核准:
一、人用藥商許可執照經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
二、違反前條第三項規定,動物保護藥品販賣登錄事項有應辦理變更而未辦理,經限期改正仍未改正,情節重大。
三、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有關藥商販賣動物保護藥品應遵守事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