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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輸入下列動物精液,應符合其檢疫條件,始得辦理輸入:
一、牛精液:如附件十一之一。
二、豬精液:如附件十一之二。
三、羊精液:如附件十一之三。
四、鹿精液:如附件十一之四。
五、馬精液:如附件十一之五。
六、犬精液:如附件十一之六。
圖表附件:
附件十一之一 冷凍牛精液輸入檢疫條件.PDF
附件十一之二 豬精液輸入檢疫條件.PDF
附件十一之三 羊精液輸入檢疫條件.PDF
附件十一之四 冷凍鹿精液輸入檢疫條件.PDF
附件十一之五 馬精液輸入檢疫條件.PDF
附件十一之六 冷凍犬精液輸入檢疫條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