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犬貓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受理自狂犬病疫區輸入犬、貓之檢疫,應查驗輸出國
動物檢疫證明書並送往指定隔離場所,經隔離檢疫二十一日期滿,認無法
定動物傳染病嫌疑者,始可簽發輸入動物檢疫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