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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置許可證登記簿,記載下列事項:
一、飼養、繁殖、買賣及加工場所之名稱、地址、地段、地號、面積及必要設備。
二、營利性野生動物所有人與飼養、繁殖、買賣及加工場所負責人之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飼養、繁殖、買賣及加工野生動物之物種(註明中文或英文名稱及學名,必要時應包括亞種名)及數量。
四、許可證許可年月日、字號及有效期間。
五、飼養、繁殖、買賣及加工場所之歇業、停業、復業及其他應辦理變更登記之事項。
六、商業、公司或工廠登記之核准設立日期、字號及撤銷或廢止事由與年月日。
七、其他登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