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食農教育在職訓練,以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採認之在職訓練課程為限,並得向參加人員收取必要之費用。
申請前項在職訓練課程之採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檢送在職訓練規劃書,載明課程名稱、課程日期、授課時數、講師名冊、教學內容、課程費用等,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採認後,始得開課(訓)。
二、經主管機關採認之在職訓練課程,應依核定之在職訓練規劃書辦理;違反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課程採認,且不採認其訓練時數。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採認之在職訓練課程,並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第一項食農教育專業人員在職訓練課程,應由主管機關登載於人才庫,並於課程結束二個月內,由辦理在職訓練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將參訓人員及訓練時數登載於人才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