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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農業推廣機關(構)為解決農業經營及鄉村發展等相關問題,得與農業試驗改良場所及農業相關校院聯繫合作,編製推廣教材,並於舉辦教育訓練及示範、推廣活動時,洽請相關農業試驗改良場所或農業相關校院提供必要之協助,並得安排農、漁業相關研究、實習及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