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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輔導農業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補助款之額度,不得逾申請人為執行其產業化計畫所支付研究發展總經費
二分之一,且每一申請人同一年度內之補助總額不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
前項產業化計畫研究發展費用,以下列項目為限:
一、專職研究人員及田間管理人員之人事費。
二、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
三、技術移轉費。
四、委託研究機構或技術服務業者研究費用。
五、國內差旅費。
前項第四款費用不得超過補助總額之百分之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