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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農會、漁會申請緊急融通,應由該農會、漁會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召集農業金庫開會研商,並作成融通決議後向農業金庫提出申請,召集機關得洽請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派員參加融通會議。
農業金庫辦理前項緊急融通後,應即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其融通金額有超過本法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需專案處理者,應由農業金庫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後核准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