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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信用部申請增加營業項目及範圍,應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內開始營業。屆期未開始營業者,應廢止其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