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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優良農產品證明標章認證及驗證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CAS標章使用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CAS標章之產品應依本辦法所定標示規定明顯標示。
二、接受驗證機關 (構) 針對生產廠(場)之追蹤查驗及CAS標章產品抽
驗,並作成記錄。
三、生產廠(場)若遷移、停工、復工或製程等有變動時,應主動通知驗證
機關 (構) ,必要時驗證機關 (構) 得重新評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