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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申請次年度季節捕鯊組作業許可之漁船,依下列順位排定受理順序:
一、第一順位:當年度取得主管機關作業許可之季節捕鯊組漁船。
二、第二順位: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以後曾取得主管機關作業許可之季節捕鯊組漁船。
三、第三順位: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以後曾取得主管機關作業許可之一般組漁船。
申請赴東大目鮪漁區作業之漁船船數,超過船數限額時,由鮪魚公會以公開公平方式抽籤排定順序。
申請赴北長鰭鮪漁區作業之漁船,鮪魚公會應依下列順位排定優先順序後,報送主管機關:
一、第一順位:取得當年度作業許可之長鰭鮪組漁船,前往北長鰭鮪漁區作業天數七十五天以上。
二、第二順位:取得當年度作業許可之長鰭鮪組漁船,前往北長鰭鮪漁區作業天數未達七十五天。
三、第三順位:取得當年度作業許可之長鰭鮪組漁船,未另取得赴北長鰭鮪漁區作業許可。
四、第四順位:取得當年度赴北長鰭鮪漁區作業許可之長鰭鮪組漁船,未前往該漁區作業。
申請赴東太平洋漁區或南太平洋漁區作業之漁船,小釣協會應依下列順位排定優先順序後,報送主管機關:
一、第一順位:取得當年度赴東太平洋漁區或南太平洋漁區作業許可之漁船,前往東太平洋漁區或南太平洋漁區作業天數三十天以上。
二、第二順位:
(一)取得當年度赴東太平洋漁區或南太平洋漁區作業許可之漁船,前往東太平洋漁區或南太平洋漁區作業天數未達三十天。
(二)取得當年度作業許可之漁船,未另取得赴東太平洋漁區或南太平洋漁區作業許可。
三、第三順位:取得當年度赴東太平洋漁區或南太平洋漁區作業許可之漁船,未前往該漁區作業。
第一項或前二項申請漁船船數超過船數限額,且不能依各款順位規定排定先後順序時,由主管機關以公開公平方式抽籤排定。
申請赴東太劍旗魚漁區作業及前五項以外之漁船,超過船數限額時,由主管機關以公開公平方式抽籤排定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