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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每年度東北海區鯖鰺漁業總容許漁獲量,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漁汛期、科研評估之資源水準及前一年度之漁獲資料公告之。
前項年度總容許漁獲量期間為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鯖鰺漁業漁獲量達第一項總容許漁獲量百分之九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停止於東北海區捕撈。
當年度賸餘之漁獲總配額,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