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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長度十二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四公尺之漁船,申請赴無限水域航行作業者,其漁航部門幹部船員應持有一等船長或一等船副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一等船長、一等船副以外之幹部船員欲擔任前項漁船之漁航幹部船員者,應參加相關專業訓練合格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