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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之所有人依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向主管機關申請指定時,應填列具自然地景或自然紀念物價值者提報表(如附表一、附表二)及檢附相關資料;個人、團體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報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之內容及範圍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