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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工生殖資料通報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機構應按年以主管機關提供之通報系統,通報前一年之受術夫妻生殖細胞或胚胎銷毀情形通報表(附表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