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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全民健康保險不予給付之藥品如下:
一、主管機關核准屬避孕用藥、生髮劑、黑斑漂白劑、戒菸用貼片、洗髮精等非屬醫療所必需者。
二、預防接種所用之疫苗。
三、經保險人認定,非屬醫療所必需或缺乏經濟效益者。
四、不符藥品許可證所載適應症及本標準藥品給付規定者。惟特殊病例得以個案向保險人申請事前審查,並經核准後給付。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不給付之藥品。
對於醫藥團體提出臨床實證於療效上有疑慮之藥品,於保險人接獲相關事證後,經藥物擬訂會議審議,得先暫停給付,自保險人公告日至實施生效,給予三個月緩衝期,俟藥物主管機關確認其無療效上疑慮後之次月,始得恢復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