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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特約醫院、診所依本辦法辦理之轉診,對於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門診醫療費用,應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