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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公、私立醫療 (事) 機構執行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及其相關工作人員,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酌予補助或發給津貼。
公、私立醫療 (事) 機構與其他相關機關 (構) 、學校、團體及其人員執
行本條例防治工作著有績效者,各級政府及其他機關 (構) 、學校、團體
應予獎勵;其因而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者,政府應予合理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