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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食品業者申請檢體複驗以一次為限,並應繳納檢驗費用;原檢驗機關(構)應優先複驗。
抽樣之檢體無適當方法保存者,得不受理其前項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