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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西藥專利連結施行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依本法第四十八條之十三規定就已登載之專利權提起侵權訴訟者,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應自其起訴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將蓋有法院收狀章戳之起訴狀影本,送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主張有本法第四十八條之十三第四項規定侵權成立確定判決之情形者,應將該判決書影本及確定判決之證明,送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