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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藥廠應視作業需要設置一般用水處理、潔淨水處理、鍋爐或蒸餾水製造設施,供水設施應避免任何可能對成品造成污染之缺點。